死飞到底能不能上路

由于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禁止死飞上路,引起了很多讨论和疑惑,所以在这里尝试理解一下关于死飞自行车的合法性问题。仅从文字角度,不探讨车手的问题。

和摩托车被禁、流浪人员遣散、超生不能上户口等等这类地区性规定类似,他们的颁布和实行由于没有经过程序审议,其合法性本身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一旦长时间实行起来后,所有人又都不得不默许和遵守。那么当我们说某项规定是否合法的时候,首先要看其是否程序上合法,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则要看其是否符合上一级的法律和规范的精神和目的。目前所有关于禁止死飞车上路的规定,都还没用经过合法的程序,仅仅是一种对上级规定的解读,而这一解读主要集中在《GB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禁止的依据则为《要求》中的5.1节:
5.1 每辆自行车应装有两个制动系统。一个制动前轮,一个制动后轮。制动系统应操纵灵活,并能满足5.5的要求。
也就是说,反对死飞上路,主要是因为制动系统不符要求,而非死飞本身。我们知道只要后飞轮是固定的,则定义为死飞,其定义和车的制动系统没有直接关系。出现在路上的死飞由于大部分不安装刹车,显然不符合要求中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不允许少于两个制动系统的自行车上路,而非不允许死飞上路,两种说法有根本区别。那么正确的理解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呢?首先是制动系统的数量上:
  1. 安装了前后刹车的死飞,符合两个制动系统的要求
  2. 安装了一个后刹车的死飞,前轮不具备制动系统,不符合前后都有制动系统的要求
  3. 安装了一个前刹车的死飞,前后轮均具备制动系统,符合两个制动系统的要求
对于第3条,死飞依靠脚踏制动后轮的刹车是否属于制动系统,《要求》中唯一的依据是5.3节:
5.3 脚闸应在骑行者用脚对脚蹬施以与驱动方向相反的力时得以制动。制动机构应独立有效,与驱动齿轮位置或调整无关。曲柄的驱动位置和制动位置之间的位差应不大于600,测量时,对曲柄每一个位置施加的力矩应不小于14Nm。
这一条针对的就是包括倒刹、固定齿等依靠脚蹬施力的制动系统,也就是说,死飞的固定齿轮属于符合规定的一种后轮制动系统。除了制动系统数量外,制动系统性能要求5.5节规定:在干态25km/h下单用后闸刹车距离不超过15米,前后闸一起不超过7米;在湿态16km/h下单用后闸刹车距离不超过19米,前后闸一起不超过9米。这一要求的规定较松。

那么我们可以基本得出结论:单从制动系统上来看,一辆安装了一个前刹车的死飞自行车(无论是否安装后刹车),是符合《要求》规定的可以合法上路的自行车;未安装前刹车的死飞自行车(无论是否安装后刹车),不符合规定不能合法上路。可见死飞与否,和是否可以合法上路几乎完全没有关系,上面的结论过于绕口,其实可以把死飞这个词换成任何自行车,只要具备了前后双制动系统的自行车,都可以合法上路。

当然,这里仅仅从引起普遍争议的关于刹车的方面来进行解读。严格的说,《要求》中还有很多规定其实是绝大多数上路行驶的运动型自行车都普遍违反了的,如第14节对链罩的要求,15节对辐条挡板的要求,17节对前、后、侧和脚踏反光板的要求(《要求》对反光板要求严格包括位置、大小、颜色等,但对主动照明如车灯不作强制性规定),以及18节对车铃的要求等,能全面符合《要求》可以合法上路的运动型自行车我本人在实际生活中还从来没有见到过,只有一般的正规厂家出厂的民用车能同时符合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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